东莞拓展训练|分享:信任与合作机制的形成
1.信任的类型及依据
信任是一种减少社会复杂性进而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机制。一个普遍反映了信任的例子就是纽约城钻石商的情形,伯恩斯坦(Bern-stein,1990)指出,钻石行业的独特之处不是信任和声誉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,而是这个行业能够以很低的成本利用社会约束的程度,其成本降低到足以创设一种私法体系,该体系使大多数的交易得以完全在法律制度之外实现,也使大多数合约能够完全在法律制度之外得到履行。这主要以两种方法来实现:第一,通过使用名誉约束,第二,通过使用一个私人仲裁体系,该体系的损害赔偿并不限于期望损害,而其裁定则通过名誉约束和社会压力而得到执行。约兰·本普劳思把这种关系描述为在其中“通过握手达成”重大交易的关系。如果没有犹太人社会中普遍的相互信任,这些交易是不可能做成的(Williamson,1996)。
企业战略联盟的信任分为两大类:一类是以个体之间的信息、情感、共同信仰等为基础的基于非正式制度的信任;另一类是以契约、合同、规则和制度等为基础的基于正式制度的信任。
我们将基于非正式制度形成的信任,称为“个体型信任”。其特点是基于个体私人知识,覆盖范围小,主要涉及合作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,其信任度的高低取决于“退出威胁”与“进入报复”的可实施性(通俗地说:退出威胁可表达为“你不讲信誉,我不再和你玩”;进入报复可表达为“你不讲信誉,我玩死你”)。我们将基于正式制度形成的信任,称为“群体型信任”。其特点是基于社会公共知识,覆盖范围大,主要涉及参与者信息的公开程度,其信任度的高低取决于社会的“监督”和“强制”所产生的“威慑”与“惩罚”的可实施程度。
2.个体型信任与合作机制
在活动范围小、封闭性强、流动性差的情况下,交易对象相对明确,交易的频率又很高,信息因此也就很容易对称。这是多次博弈、反复博弈的结果。此时,信任机制作为一个筛选机制比较容易建立,从而会导致个体型信任与合作机制的形成。
然而,在开放条件下,尤其是在交易对象和交易边界不确定的情况下,要通过博弈形成信任机制将是非常漫长的过程。不仅如此,它能为败德行为的实施提供足够的空间。
3.群体型信任与合作机制
一般来说,企业间信任与合作机制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,以个体对交易中得失结果的精确计算为特征,其合作机制的生成以道德约束为基础;第二阶段,以多次交易中个体对交易对象的认知了解为特征,其合作机制的生成以交易双方的制约为基础;第三阶段,交易双方建立起以制度为基础的稳定的信任.其合作机制的生成以交易者之外的第三方强制力量为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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